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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业遗产管理暂行办法》读后

发布日期:2019-02-20

2018年11月19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了关于印发《国家工业遗产管理暂行办法》(下简称为“该办法”)的通知,即工信部产业〔2018〕232号文件。这是国家层面第一部有关工业遗产管理的规定,相较于2016年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财政部印发的《关于推进工业文化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要推动工业遗产保护和利用之外,这是一部较为全面的工业遗产管理办法。

本次公布的《国家工业遗产管理暂行办法》共分为六个部分,除了总则和附则外,该管理办法从认定程序、保护管理、利用发展、监督检查等几个方面,对国家工业遗产管理办法进行了说明。

总则部分对该管理办法出台的必要性和意义做了简单的阐述,该办法对工业遗产做出了明确的界定,即在中国国工业长期发展进程中形成的,具有较高的历史价值、科技价值、社会价值和艺术价值,经过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工业遗产,包括物质遗存和非物质遗存。

该管理办法中明确了认定的标准和程序。对于工业生产技术重大变革具有代表性,反映某行业、地域或某个历史时期的技术创新、技术突破,对后续科技发展产生重要影响的工业遗存,均可进行申报。其认定程序为:由遗产所有权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县级或市级人民政府同意,通过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

该管理办法中特别强调了工业遗产申报方(单位)需提供遗产管理制度和措施,并同时提出遗产的保护与利用规划。这不仅为工业遗产的保护,也为后期遗产的利用提出了要求,更有利于对工业遗产的保护与再利用。同时,该管理办法还指出,鼓励各地方人民政府和省级工业和信息化 主管部门将国家工业遗产的保护利用工作纳入相关规划,通过专项资金(基金)等方式支持国家工业遗产的保护利用,从制度安排上为工业遗产保护提供了资金支持。

在该管理办法中,对各地工业遗产的利用发展也指明了方向。该办法指出必须在保持整体遗产风貌及传承工业文化的情况下,进行开发和利用,无论进行工业旅游项目,建设工业文化产业园区、特色小镇(街区)、创新创业基地等,培育工业设计、工艺美术、工业创意等业态,都需严格遵循保护遗产整体风貌的原则下进行。

此外,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了关于印发《国家工业遗产管理暂行办法》中还对工业遗产的监督检查等方面做出了要求。相信这部管理办法的出台,对明确工业遗产保护责任,保护和利用工业遗产依据,及规范保护等均具有十分积极且深远的意义。

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分别于2017年12月、2018年11月公布了第一批、第二批国家工业遗产名单。第一批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名单共有13处,即山东1处,辽宁3处,江西3处,陕西1处,浙江2处,重庆1处,湖北2处。第二批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工业遗产名单共有42处,其中北京4处,河北6处;山西2处,辽宁2处;黑龙江1处;江苏3处;安徽2处,江西1处,山东3处;河南2处;湖北湖南各一处;四川4处;贵州2处;云南2处;陕西2处;甘肃2处;新疆1处。

文化遗产研究中心   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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