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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追究拆除洛南城隍庙相关领导责任

发布日期:2014-08-01

商洛追究拆除洛南城隍庙相关领导责任

 

 

  
    7月16日,商洛市监察局对在拆除洛南县城隍庙事件中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县长、副县长和相关部门领导分别给予行政警告、行政记过处分。这是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颁布和出台《陕西省重大文物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以来,陕西省首次依法追究地方政府法人违法的县(市)级主要领导责任。
  商洛市监察局在监察决定书中认为,洛南县县长刘明智对城隍庙拆毁事件没有要求相关部门依法报批、审批,作出了“同意城隍庙西移”的错误决策,是导致城隍庙被拆毁的重要原因,应负重要领导责任;分管副县长党建平在县政府多次召开的专题会议上,对县住建部门提出的城隍庙迁移规划方案均未明确提出和坚持正确意见,是导致县政府错误决策和城隍被拆的主要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陕西省重大文物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相关规定,决定分别给刘、党二人行政警告处分。
  商洛市监察局在监察建议书中认为,洛南县在未履行相关申报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由开发商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城隍庙实施了违法拆除,造成文物损毁的严重后果。县文广局作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规划在文物保护区内的施工建设没有要求城建部门报批,对城隍庙迁移方案没有明确提出反对意见,对县政府作出的错误决定没有及时向上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县博物馆作为古建筑维修保护单位对开发商拆除城隍庙的行为没有坚决制止,没有认真履行安全管护职责;县住建局对规划在文物保护区内的施工建设没有征求文物部门许可的前提下向县政府提交了规划意见。建议根据《陕西省重大文物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相关规定,分别给予县文广局局长石洛军、县博物馆馆长张晓兵、县住建局分管副局长孟喜才行政记过处分。
  商洛市政府认为,洛南县拆毁城隍庙事件是一起严重的法人违法行为,除依法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外,责成洛南县政府向陕西省文物局、商洛市政府写出书面检查,并在原区域重建城隍庙;依法对陕西中琪地产有限公司违法行为处以50万元罚款;责成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认真吸取教训,在全市开展文物执法检查和《文物保护法》培训,提高全民文物保护意识。商洛市委、市政府要求以此为鉴,在全市迅速开展文物保护专项整治活动,全面提升文物保护工作的自觉意识、责任意识、使命意识和法律意识,确保全市各级各类文物得到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
  商洛市政府查明,2011年初,洛南县政府拟对城隍庙周边进行改造修建隍城广场,将城隍庙包围在广场内。2012年7月30日,县领导召集相关部门和开发商就城隍广场建设问题进行研究,决定由房地产企业对城隍庙进行修缮。2012年11月该项目开工后因开挖地基致城隍庙局部严重损毁,开发企业就此向县政府提出迁移城隍庙。
  2014年3月7日,县长刘明智、副县长党建平召集相关部门、开发商就城隍庙拆迁问题进行商议;4月17日,洛南县委常委、副县长吴爱武和副县长党建平受县长刘明智委托,召开专题会议同意城隍庙拆迁重建方案。事前的3月12日,在没有履行相关申报审批手续和文物专家论证评审的情况下,城隍庙被开发商交由没有资质的拆迁公司拆除。整个过程中,洛南县没有向上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申报。
  洛南城隍庙在房地产开发中由县政府主要领导决定拆毁事件经媒体报道后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并造成恶劣影响。国家文物局高度重视,发函要求严肃查处。陕西省文物局于2014年7月8日、9日分别向商洛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市政府发出措辞严厉的督察文函,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关责任,要求商洛市政府责成有关部门立案查处。
  商洛市委、市政府接到督办函后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迅速作出批示,召开专题会议作出立案部署,要求成立由市纪委、市监察局牵头和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参与配合的联合调查组,立即查处洛南县城隍庙拆毁事件,全面调查,严肃处理。调查组在较短时间内很快查清事实,决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对县政府、相关部门领导作出行政处分的决定。
  据调查,洛南县城隍庙被拆除前有前殿、中殿和后殿共15间,总面积756平方米,明代创建、清代多次重修,遗存为清代风格建筑,1987年被洛南县政府公布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转自:汉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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