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基本建设工程中考古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9-19

关于加强基本建设工程中考古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文物局、杨凌示范区文物局、韩城市文物旅游局、各具有考古发掘团体资质的单位、各考古勘探资格单位: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省基本建设工程中的考古工作,确保地下文物安全,同时扎实推进文物管理工作深化改革,加强宏观管理,简政放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我局研究,现就基本建设工程考古工作的管理事宜通知如下: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实施前必须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并根据勘探成果进行必要的考古发掘工作。
  二、基本建设中的考古勘探、发掘工作实行资质管理。从事考古勘探工作的单位,必须经省文物局进行考古勘探资格认定,从事考古发掘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家文物局颁发的考古发掘资质。
  三、省文物局负责全省基本建设中的考古工作管理,对考古勘探单位进行资格审核和认定,对勘探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委托行业组织或第三方机构开展对勘探人员的培训、考核。
  四、各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监督,确保工程施工前开展必要的考古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的基本建设考古工作程序和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五、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工程,应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级别,由建设单位依法履行相应的报批手续。
  六、考古勘探单位在基本建设考古勘探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考古勘探报告》,由建设单位向相应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或报批。需要进行考古发掘的,应及时报省文物局组织开展考古发掘工作。
  七、承担基本建设考古勘探工作的资格单位,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按照《田野考古操作规程》的技术要求开展工作,对于漏探、误探、隐匿不报或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单位,我局将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或取消其勘探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基本建设中的考古工作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其取费标准和范围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九、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原《关于印发规范和加强大型基本建设工程中文物考古勘探和发掘工作意见的通知》(陕文物发〔2009〕99号)自行废止。
  特此通知。